為什麼精神科的強制就醫是個問題?

最近,公民人權協會CCHR接到民眾詢問:雖然精神衛生法的新修法,讓民眾在強制就醫之前,可以先見法官。但是新修法律要兩年後才生效,那麼在這兩年之間,仍然有寃假錯案,侵害人權的可能,不是嗎?

這的確是可能的。

在台灣的社會新聞版面,這種精神科強制住院的寃假錯案時有所聞。

強制住精神病院的寃假錯案

真實發生強制住院而破壞正常人過日子的「寃假錯案」,例如:

2006年4月29日,政大大四學生蘇敏哲被父母親下藥,送往從未就診的新光醫院強制住院治療。蘇生在那年三月出櫃,並因創業債務問題引發家庭糾紛。住院56天後,蘇生自行去台大醫院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,進行鑑定,得到兩家醫院證明,並沒有明顯精神症狀。(註1)

2011年11月11日,台東某專科學校邱姓女學生在校慶活動上,自稱遭到教職員騷擾,坐在表演台抗議。警消據報「有人要跳樓」,將她強制架走,送進榮民醫院勝利院區精神病房隔離。師生們對此難以接受,表示一公尺高的表演台樓梯,跳什麼樓啊?由於邱同學沒有病史,事發時也沒有傷人或自殘的行為,卻被五花大綁押走。(註2)

2016年8月12日,高雄老字號食品大廠董娘郭瓊薇,因年初與丈夫張章龍為兩千萬元土地對簿公堂,當日凌晨丈夫通報警消,稱她有精神病,並帶警消闖入臥室將她綁送至屏東佑青醫院拘禁三天,直到郭父出面協調,醫院才放人。(註3)

2019年9月23日,身家四百億的三發地產集團董事長鍾俊榮,被妻兒以「精神有狀況」為由強制送醫。鍾俊榮被關在松德院區10天後,才由立委趙天麟協助脫困。董事長鍾俊榮指控負責財務的妻子跟兒子,聯手栽贓他身心狀況不穩定。(註4)

正因為《精神衛生法》的規定,警察機關和消防機關執行職務時,發現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自傷,傷人之虞,就可以啟動就醫行動,可以說,它只是強制送醫行動的一個環節而已。根據我國《精神衛生法》規定,強制住院治療是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「嚴重病人」(註5),且有傷害他人、自己或有傷害「的可能性」,需住院治療。但病人拒絕時,由兩位醫師進行強制鑑定,並由「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審查會」,判定是否要強制住院治療。因此,在新的《精神衛生法》修法生效之前,以上就是強制入院的全部程序。

從媒體報導看來,能召開記者會,和記者侃侃而談,實在沒有達到精神衛生法所定義的嚴重病人狀態_脫離現實,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根據《精神衛生法》,「嚴重病人」才是強制住院的先決條件。然而這些「非」嚴重病人卻被「強制住院」,實在令人匪夷所思。

台灣強制住院比例是美國七倍

(根據衛福部在《心理健康報告(106-109年)》的統計,台灣的強制住院的件數,2020年為545件。

根據美國精神健康服務管理局(SAMHSA)2019年的一份報告調查(註6)中指出,非自願入院的平均比率是0.9%,也就是說每1000名 「嚴重精神疾病 」患者中有9人是非自願入院。台灣2020年嚴重病人數為7809人,而強制住院者545人,比例為7%。相較之下,台灣則高出七倍

星海小姐向公民人權協會CCHR投訴,曾經因為與弟弟不合,結果被父親和弟弟與醫生合作,聯合騙她去住院。因為她本人不同意,於是被強制住院。她曾接獲所謂的審查委員去電詢問「一句話」,然後就決定她需要強制住院。星海小姐說:「他們並沒有真正為病人說話,或了解病人的狀況,只是讓我被強制送進醫院。…當時這個審查會對待我的強制住院案,實在很草率。」強制住院的過程驚心動魄,她被幾個壯漢拖行,然後約束四肢、打針。

吳先生大學畢業認真備考中醫時,父母卻誤會他做了壞事,造成他情緒暴走,表演跳車。然後父母撥打119,救護車隨即而來。醫生跟父母聊了一下,沒有詢問他本人,便架手抬腳,將他綁上救護車擔架,送去住院,開始他兩年的精神病房生活。

另一位H先生的遭遇,更像連續劇的誇張戲碼。只因為妹妹和弟弟爭奪家中財產,強制送他去精神病房。H先生出院後,得知他名下的房子已被過戶了。為了爭取自己權益,H先生必須找律師,與自己的手足對簿公堂。

國際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,有才能,有名氣,又有錢。竟然在成年後,因為被貼上精神疾病標籤,而遭受人身自由和財產的監管長達13年。一直到2021年6月,布蘭妮在法庭上請求終止協議,並稱她父親濫用監護權。這起濫用監護的案子,涉及對小甜甜布蘭妮進行經濟剝削或施加過多的個人限制。(註7)

事實上,公民人權協會CCHR之所以取名為「公民人權」,正是因為1969年發生的一起把正常人當精神病患的強制住院案件。一旦民眾被貼上精神失常的標籤,被強制住精神病院之後,接下來瞬間人權喪失,包括人身自由和自身財產的管理權。失去權利和自由的不幸,足以摧毀正常人的生活及心智,這才真的是人生中的嚴重創傷。

被迫入院的精神病患並非全然屬醫療事件

社會、行政機關甚至司法界,都寧可「相信」一個受過妥善教育的醫生,應該是最能釐清病人情況。可惜總有事與願違的時候。雖然有人可能辯解上述案例為「小概率事件」,但誤診與濫診的結果,摧毀的是一個人的人身自由、生活、名譽,以及他的未來,茲事體大。

《精神衛生法》(簡稱精衛法)往社會安全價值傾斜的後果,極有可能犧牲精神障礙者甚至一般人的人權,包括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9條(註8),和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(簡稱CRPD)第14條(註9)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,將蕩然無存。

我國把多項聯合國的國際公約內化為國家法律,並且邀請國際專家擔任審查委員。國際審查委員曾在2017年1月,針對我國的精衛法提出建議。專家指出,台灣曾發生「被迫入院的精神病患並非全然屬醫療事件」,有精衛法遭濫用的情況。當時國際專家便建議政府應該修訂強迫就醫程序,確保被限制自由的民眾,能在強制就醫前,立即獲得公平的行政和司法審理。

平心而論,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這類措施,在本質上帶有歧視,並且已經構成「任意剝奪人身自由」。在實務上,強制住院稱「治療病人」,醫療機構卻也是利害關係人,不論有沒有濫診誤診之虞,難免讓人有私心、利己的疑慮。

《精神衛生法》的強制住院其實跟每個人都有關。在被強制住院之前,星海小姐,吳先生,H先生,以及社會新聞的主角,沒有人料到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。面對這個問題,我們不能容忍人權的侵害和不公正的待遇。

公民人權協會CCHR呼籲,民眾要了解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,若有需要,更應尋求律師保衛自身法律權益。另一方面,政府應該嚴格監管醫療機構,以防止精神科濫診誤診的發生,並確保民眾能在被強制就醫前,獲得公平的審查和具體的救濟途徑。

(註1)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headline/20060717/G3WOYWZMFUTO2LZO5JYE3NJHJM/

(註2)https://www.taiwannews.com.tw/ch/news/1758123

(註3)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headline/20160923/M4E5EEP3AV2Z24PUQE265TPWJE/

(註4)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687678

(註5)「嚴重病人」定義:

來自精神衛生法第3條:四、嚴重病人: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。

(註6)https://www.samhsa.gov/sites/default/files/civil-commitment-continuum-of-care.pdf

第八頁

(註7)https://www.bbc.com/zhongwen/trad/world-61083294

(註8)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九條       

1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。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。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,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。

(註9)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第 14 條  人身自由與安全

1.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:

(a)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;

(b)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,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,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。

2.締約國應確保,於任何過程中被剝奪自由之身心障礙者,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,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之保障,並應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及原則之待遇,包括提供合理之對待。